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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心脏病人不宜怀孕

来源:| 作者:| 发布时间:2015年05月12日

全球医院网2010-07-31我要评论

妊娠合并心脏病以风湿性心脏病居多,其次为先天性心脏病。有病的心脏能否担负妊娠和分娩,与心脏病的种类关系不大,而决定于心脏代偿功能。

心脏代偿功能分为四级:

I级: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。

II级: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,休息时舒适如常,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心跳气急。

Ill级: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。休息时虽无不适,但活动量少于一段日常体力活动时即出现心跳、气急。

IV级:任何轻微活动即感不适,休息时仍有心跳、气急,有明显的心力衰竭现象。 

妊娠以后为适应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,母体循环系统发生一系列变化:

   首先是血容量的逐渐增多,在妊娠32~34周左右达最高峰对未孕时增加40一50%,其次是心搏出量的逐渐增多,在妊娠22~28周达高峰,比未孕时增加20~30%。妊娠晚期由于子宫增大,膈肌上升,使心脏移位。右心室压力增加,大血管屈曲,这些变化都增加心脏负担。

    产后,胎盘血液循环停止,子宫收缩使大量血液涌入体循环中,以及在整个分娩过程中的能量消耗,都会加重心脏负担。因此,有心脏病的妇女,若心脏功能不良,在妊娠期间,产时或产后易发生心力衰竭,严重威胁母儿生命。(责任编辑: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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